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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归属有了明确规定别被蒙在鼓里

2018年05月16日 14:36     小编:          点击:3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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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编说:在买车日益频繁的今天,车位问题也日渐突出,某些社区更是围绕着车位的使用情况甚至权属问题而与物业产生了纠纷。需要注意的是,小区里的车位并非都属于开发商或者物业,业主是有权处置的。


  根据我国出台的《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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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发商无权私自售租业主共有的车库


  若开发单位将属于业主共有的车库私自出售或出租,开发商属于无权处分人,业主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这些共有车位的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也可以将租赁所得收益归业主所有。在购买车位后,一定要及时进行所有权变更登记。


  出现以下情况,车位属业主共有


  ① 地下车位的面积已经计入公摊面积,那么业主购买的房子的建筑面积,就含有这部分公摊面积,而且购房的时候已经支付了相应的房款。


  ② 地面车位的性质是土地使用权。开发商将开发商品房向业主出售后,建设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归属全体业主。


  ③ 小区在规划时已经明确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


  ④ 不属规划车位的,比如说公共道路,后来划成车位,供业主停车。这种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的。


  ⑤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对此明确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如停车位经登记并取得产权证书,则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及以其他方式进行处分。


  5种车位不能进行买卖


  ⒈小区的公共空地


  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开发商无权出售敞开式地上车位。这类车位可以由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委托物业租给业主使用,扣除必要费用后归入小区维修资金。


  2.无约定的地下车位


  地下车位建筑面积未分摊,且开发商单独取得车库产权的,则开发商可对购房人出售产权,但地下车库只能预售给本小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预购人。


  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开发商必须申明该小区里的地下车位的产权属于单独转让,不随房子一起卖。如果没有类似的文字说明,地下车位也应当归业主按份共有,其收益也应归业主。


  3.已被公摊的地下车位


  如果地下车位面积已作为公摊面积被小区业主分摊了,那么开发商就无权出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不得转让。”


  因此若不能办理产权,车位买卖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业主买到手的只是一张白纸。


  这类的地下车位办不了产权证,属全体小区业主所有(小区配套设施),可由小区业委会委托物业公司出租给业主使用。


  4.人防工程禁止开发商销售


  没有分摊的地下面积是不是都可以卖呢?当然不是。有的地下车位属于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是国家强制配套,禁止开发商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开发商的投资已经随着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而自动转移给了全体业主,所以利用人防工程改建的车库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


  5.销售使用权超过20年属于欺诈


  根据《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消费者租赁车位,即所谓的销售使用权,最长期限也只有20年,20年后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凡是销售使用权超过20年并且不向消费者声明20年后不受法律保护的,都是欺诈行为,消费者可请求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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