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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房产调控再出重拳 加强备案价管理

2018年12月29日 14:18     小编:潜小房     市住房局     点击:7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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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这一定位,按照省住建厅《关于因城制宜实施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鄂建〔2017〕10号)要求,切实稳定我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规范主城区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


  1、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开发建设单位申报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时,需按项目建设期数分期进行申报且每期不少于建设总规模的1/4。未分期的,建设总规模小于10万㎡的对项目整体一次性申报;大于10万㎡的,首期申报不少于建设总规模的1/2。申报价格内容包含当期(项目)平均价格及各楼栋均价和最高销售单价,并提交相关资料文件。



  2、商品住房销售备案价格调整。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已备案的,以楼栋取得预售许可之日为起点,一年内不得申请调整销售备案价格。一年后,开发建设单位需要对未售房源的备案价格进行调整的,则以套为单位进行申报,申报价格可以在原备案价格的基础上予以适当调整,调整幅度不得超过本市上年度GDP增长幅度或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


  二、加强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指导


  开发建设单位在申报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时需遵循以下要求:一是当期申报均价和楼栋最高销售单价不应高于周边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均价和最高销售单价;二是项目部分个性因素与周边同类型项目存在较大差异的,开发建设单位需在申报价格时主动提交相关证明文件资料,并申请予以价格核实或组织评审论证,以确定调节因素及调节幅度;三是申报的价格明显高于周边同类型在售新建商品住房价格的,需重新调整申报价格。若不接受价格指导,将暂缓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


  三、规范新建商品住房装饰装修产品销售行为


  开发建设单位销售的新建商品住房含有装饰装修产品的,需遵循以下要求:一是要主动接受室内装饰装修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二是要对装饰装修产品的销售价格申报备案。在申报价格备案时需提交装饰装修产品销售合同样本及产品明细和成本清单。装饰装修产品价格备案后,不得调整。三是装饰装修产品的销售价格不得超过1000元/㎡。


  四、规范房源信息公开行为


  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10日内,必须在营销场所显目的地方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信息。房源信息包括栋号、层数、房号、建筑面积、分摊面积、销售单价、销售状态及优惠折扣的条件等。商品住房含有装饰装修产品的,还需公示装饰装修产品的材料清单及其品牌、型号或规格。


  五、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行为


  开发建设单位不得采取发布虚假信息、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行为恶意炒作、哄抬房价;不得隐瞒房屋被抵押、查封等限制信息,擅自对外销售;不得以捆绑搭售、“价外价”或附加条件等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其他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强制要求购房人一次性付款或一次性付款优先选房;不得拒绝、阻挠购房人正常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购房。开发建设单位存在以上违法违规销售行为的,将记录入企业信用体系并通过相关媒体予以曝光。同时,关闭开发建设单位网签备案端口,限时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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