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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机构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 承担赔偿责任

2010年11月18日 08:51     小编:     未知|0     点击: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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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广播网  作者:孙莹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8日)开始施行。对法院受理哪些房屋登记纠纷、当事人如何起诉等作出明确规定。

  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在接受本台专访时表示,司法解释明确了受案范围、责任承担等审判实践中一直热议、没有统一的问题。

  赵大光:对于房屋登记机构作出的哪些行为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这个我们做了明确规定,比如要查询复印房屋登记资料,行政机关拒绝,也是可以起诉的。

  对于近年来经常出现的一房多卖,连续转卖,引发的房屋登记案件,司法解释明确,必须起诉次房屋转移登记行为。

  赵大光:房屋原来的所有权人或利害关系人,要想告转移登记违法,至少要先告次转移登记,有次转移登记违法或者无效,你才可以继续告后来的转移登记行为。

  司法解释还规定,房屋登记机构没有尽到审慎审查义务,或者工作人员与三人恶意串通,给原告造成损失,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赵大光:房屋登记机构如果有过错,要按过错的大小来承担相应的责任。(记者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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