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房网
您当前位置:潜江房网>潜江楼市>二手房新闻

租房市场将迎强监管 这几类住房不得出租

2020年09月12日 15:26     小编:潜小房          点击:3357

扫描到手机

扫描到手机  新闻随时看

扫一扫,用手机看文本
更加方便分享给朋友

扫描到手机

  近年来,住房租赁在解决居民居住问题上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国住房租赁市场尚不完善,出台相关法规对住房租赁市场予以规范的呼声日益增高。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9月7日发布了《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对当前住房租赁市场存在的问题作出了回应。

  1、出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针对“甲醛房”等问题,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出租住房的室内装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得危及承租人的人身健康。禁止将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室内装修国家有关标准的住房以及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住房出租。

  2、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针对“群租”混乱等问题,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3、设定住房租赁企业的门槛

  征求意见稿对住房租赁企业行为进行了规范。设定了住房租赁企业的门槛: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专业人员和管理能力。同时规定,自然人转租住房套数或者间数达到规定规模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4、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

  对于“租金贷”,征求意见稿也有提及: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商业银行发放住房租金贷款,应当以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

  5、续租不得重复收费

  针对续租收费问题,征求意见稿明确,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住房租赁合同,租赁期间届满,出租人和承租人续订或者重新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再次收取佣金等费用。

  6、加强对租金、押金使用等经营情况的监管

  租房过程中的“高进低出”“长收短付”易让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益受到损害,按照征求意见稿,这些行为也将受到管控。征求意见稿明确,住房租赁企业存在支付房屋权利人租金高于收取承租人租金、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长于给付房屋权利人租金周期等高风险经营行为的,房产管理等部门应当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加强对租金、押金使用等经营情况的监管。

  业内人士表示,征求意见稿的诸多内容旨在保护承租人利益,有望起到规范市场秩序、引导行业健康发展的作用。(来源:中国经济网)

分享到:
获取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