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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房屋拆迁补偿不到位一律不得强拆

2010年11月27日 09:18     小编:     未知|0     点击: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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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长江商报报道(记者 姚德春 通讯员 程文)针对部分地方在城镇房屋拆迁中出现的野蛮拆迁、违法拆迁、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现象,日前,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拆迁重大政策出台和拆迁项目在实施前必须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于未按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群众意见较大的项目,拆迁管理部门一律不得核发拆迁许可证。

  根据《通知》,各地要严格执行房屋城镇拆迁听证、许可、公示、评估、订立协议等程序,充分尊重被拆迁人在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等方面的意愿;对达不成协议的要按照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严格执行听证、行政裁决、证据保全等程序,确保拆迁公开、公正、公平,实行阳光拆迁。

  《通知》指出,要严格控制行政强制拆迁的数量,实施行政强制拆迁要严格执行相关程序,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对于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根据《通知》,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还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部分城市进行抽查,重点核查拆迁程序是否合法、拆迁行为是否规范、补偿安置是否合理、保障政策是否落实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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