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未重新业的。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二)提取证明资料:
1、购买商品房的,提供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或房屋产权证、销售不动产发票、提取人身份证;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已过户至本人房屋产权证及契税证明、提取人身份证;
3、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提取人身份证;
4、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城建部门同意翻建的批文、施工合同、提取人身份证;
5、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施工合同,市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提取人身份证;
6、离、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明、提取人身份证;
7、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市级以上人民医院诊断证明、提取人身份证;
8、出境定居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出国、出境定居证明、提取人身份证;
9、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未重新业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提取人身份证。
(三)提取额度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1年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手续。夫妻双方合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2、离退休的、出境定居的、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