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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资金不得用于其他支出

2010年11月27日 09:18     小编:     未知|0     点击:1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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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市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保障性住房资金专项用于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的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支出等方面,不得用于其他支出。

  根据办法,保障性住房资金的主要来源有7条途径,包括中央和省专项补助资金、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年度土地出让净收益提取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部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市直管公有住房出售归集资金、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

  办法规定,保障性住房资金专项用于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的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支出,以及偿还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融资本息,不得用于其他支出。保障性住房资金还要实行专户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的管理原则,根据年度预算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管理模式进行拨付。

  在监督管理方面,办法规定,市财政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市财政部门应根据专项资金评价的有关规定,建立保障性住房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制度,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下年度预算和资金奖补的重要依据。市审计部门应对保障性住房资金和保障性住房资产依法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后严肃处理。

  同时,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必须确保保障性住房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对于违反规定用于管理部门经费支出及发生截留挪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济南还将建立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报送制度。对虚报年度工程实绩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市财政部门将取消其安排保障性住房资金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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